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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泰执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08-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春玲与齐陈红、齐振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春玲,齐陈红,齐振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曾春玲。被执行人齐陈红。被执行人齐振足。申请执行人曾春玲与被执行人齐陈红、齐振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的(2008)泰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10月13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曾春玲借款23万元及相应利息(1、其中本金8万元的利息自2006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2、本金5万元和10万元的利息分别自2006年11月19日和2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3、另支付利息款34000元;4、两被执行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5、负担案件受理费516元、执行费587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有申请执行人郑亚丽、林典陈、毛爱娟、严彩翠、陈书有与两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两被执行人分别欠四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万元、5万元、1.48万、7.27万元;利息分别自2005年9月26日、2008年6月3日、2007年2月7日、2007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月利率分别按2%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后三笔)计算;分别负担案件受理费1410元、525元、212元、955元;分别负担案件执行费1940元、673元、164元、1187元。现查明两被执行人均有固定收入(齐陈红月工资收入1611元、齐振足月工资及福利收入计3737元)。为执行案件,保护合法债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齐陈红月工资收入1200元、齐振足月工资收入计2700元;自2008年12月起执行至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晓宾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08)泰执字第308-1号泰顺县公安局:泰顺县茶叶特产局:我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春玲等人与被执行人齐陈红、齐振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08)泰执字第30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齐陈红、齐振足分别在你单位任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提取被执行人齐陈红月工资收入1200元、齐振足月工资收入计2700元;自2008年12月起执行至完毕止。二、请将每月提取的工资额存入泰顺县人民法院(户名:泰顺县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帐号:12×××26;并记明款项事由)或定期支付我院。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2008)泰执字第308-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本院执行局联系人:欧卫忠联系电话:1375776****转271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泰执字第308-1号泰顺县茶叶特产局:我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春玲等人与被执行人齐陈红、齐振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08)泰执字第30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齐陈红在你单位任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提取被执行人齐陈红月工资收入1200元;自2008年12月起执行至完毕止。二、请将每月提取的工资额存入泰顺县人民法院(户名:泰顺县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帐号:12×××26;并记明款项事由)或定期支付我院。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2008)泰执字第308-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本院执行局联系人:欧卫忠联系电话:1375776****转271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泰执字第308-1号泰顺县公安局:我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春玲等人与被执行人齐陈红、齐振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08)泰执字第30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齐振足在你单位任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提取被执行人齐振足月工资收入计2700元;自2008年12月起执行至完毕止。二、请将每月提取的工资额存入泰顺县人民法院(户名:泰顺县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帐号:12×××26;并记明款项事由)或定期支付我院。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附:(2008)泰执字第308-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本院执行局联系人:欧卫忠联系电话:1375776****转271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08)泰执字第308-1号泰顺县人民法院:你院2008年11月13日(2008)泰执字第30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附裁定书),收悉。我单位将按你院协助执行通知内容予以协助执行,此函。二00八年十一月日附:我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