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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二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08-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二初字第1113号原告王某,西安市邮区中心局职工。被告史某,西安市邮政局东关邮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0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颖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