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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靖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08-11-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靖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性,出生地,,靖宇县花园口镇。被告人李某乙,男性,出生地,,靖宇县花园口镇。***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盗窃罪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盗窃罪罪,判决……(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盗窃罪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李作俊审判员  刘德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