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08-11-1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孔宣岳与王坚军、绍兴市古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坚军,孔宣岳,绍兴市古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坚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坚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宣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湘元。原审被告绍兴市古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菊夫。上诉人王坚军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王坚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坚军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坚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元,依法减半收取54元,由上诉人王坚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