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三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08-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郑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185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仲跻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娟,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