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08-11-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康汇化纤织造厂与陈关良、陈彩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康汇化纤织造厂,陈关良,陈彩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231号原告吴江市康汇化纤织造厂。投资人黄忠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永祥。被告陈关良。被告陈彩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康汇化纤织造厂诉被告陈关良、陈彩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康汇化纤织造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康汇化纤织造厂撤回对被告陈关良、陈彩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