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奎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08-11-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轻纺城分社与孙德政、陈廷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轻纺城分社,孙德政,陈廷忠,谭峰,谭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奎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轻纺城分社。法定代表人张建民,主任。被执行人孙德政。被执行人陈廷忠。被执行人谭峰。被执行人谭永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轻纺城分社诉被告孙德政、陈廷忠、谭峰、谭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07)奎梨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