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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08-1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上海鑫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嘉兴市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西塘分区一号地块。法定代表人:何关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鑫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宜公路1255号。法定代表人:姚志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芳、方洁,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龙鼎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鑫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计1036元,财产保全费980元,合计2016由原告嘉兴市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蓁审 判 员  丁扣红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