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法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08-11-1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程远灿与陕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远灿,陕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程远灿,男。被执行人陕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淮,经理。程远灿与陕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8)新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远灿于200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程远灿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本金35000元、利息1500元、诉讼费1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45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