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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越民一初字第4380号

裁判日期: 2008-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赵宇碟与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碟,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一初字第4380号原告赵宇碟。被告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塔尔.莎塔莉.由道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龙辉。原告赵宇碟与被告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盛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宇碟、被告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黄龙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宇碟诉称:被告欠原告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工资款31514.5元,并立有欠条一份,但被告未按约履行,经原告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工资款31514.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辩称:对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异议,被告方拖欠原告工资30532.5元,补助的餐费及其他补助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3月2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于2008年10月离职。被告于2008年10月8日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本公司差赵宇碟工资共计30532.5元,另外公司补助的餐费共计162元,以及补助820元,总计31514.5元。……本公司将在汽车出售结款之日支付其全部应得工资。”但被告至今未付,遂成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已出具欠条承认欠原告工资、补助的餐费以及补助,应当支付。被告从10月8日出具欠条至今仍未出售汽车,按原告陈述被告的车辆因欠养路费且未经年检,至今无法出售,故在被告无正当理由长时间未出售汽车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称补助的餐费以及补助不是工资,不应支持,本院认为被告已在欠条中写明该费用属于欠款范围,应认定为欠付的劳动报酬,对被告这一抗辩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宇碟欠付的劳动报酬3151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被告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于本院。财产保全费335元,由被告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盛跃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