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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二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08-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姜炳良与余洪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炳良,余洪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1114号原告姜炳良,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昌好,被告余洪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炳良诉被告余洪文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炳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炳良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嘉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