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08-11-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南昌海龙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金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海龙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东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南昌海龙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慧园街5号1单元3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146753-4。法定代表人:宋培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占贯宝,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金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4号江西省政府系统商务中心*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海龙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金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08年11月12日上午10:00开庭审理,但原、被告双方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案视原告南昌海龙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视原告南昌海龙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由原告南昌海龙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昌海龙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荣根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