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甬东民一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08-11-1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邹国棋、方雪香等与鲁杨志、耿协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国棋,方雪香,徐秀红,邹阳阳,邹宏阳,鲁杨志,耿协芳,河南省周口万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甬东民一初字第906号原告:邹国棋,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华侨乡增坊村游家组。原告:方雪香,女,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华侨乡增坊村游家组。原告:徐秀红,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南台乡大公岭林场030号。原告:邹阳阳,男,200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华侨乡增坊村游家组。法定代理人:徐秀红,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南台乡大公岭林场030号。原告:邹宏阳,男,200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华侨乡增坊村游家组。法定代理人:徐秀红,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南台乡大公岭林场030号。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荣平,男,宁波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杨志,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西顺河街203号。被告:耿协芳,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耿营行政村耿营160号。被告:河南省周口万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长青街南段。法定代表人:王金鹏。本案在审理原告邹国棋、方雪香、徐秀红、邹阳阳、邹宏阳与被告鲁杨志、耿协芳、河南省周口万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国棋、方雪香、徐秀红、邹阳阳、邹宏阳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因被告鲁杨志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耿协芳、河南省周口万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待被告鲁杨志羁押后另行起诉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国棋、方雪香、徐秀红、邹阳阳、邹宏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29元(原告缓交11929元),由原告邹国棋、方雪香、徐秀红、邹阳阳、邹宏阳减半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邹国棋、方雪香、徐秀红、邹阳阳、邹宏阳负担300元。审 判 长 陈雅玲审 判 员 赵小萍人民陪审员 陈国荣二〇〇八年一十一月一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一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