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菏开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08-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辛宽波与李金岭、山东都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宽波,李金岭,山东都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菏开商初字第189号原告辛宽波,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张甲杰,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岭,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山东都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宽波与被告李金岭、山东都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宽波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宽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辛宽波负担。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