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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菏开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08-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辛宽波与李金岭、山东都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宽波,李金岭,山东都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菏开商初字第189号原告辛宽波,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张甲杰,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岭,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山东都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宽波与被告李金岭、山东都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宽波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宽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辛宽波负担。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