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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延中民一再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8-11-12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崔景志与延吉邮电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崔景志,延吉邮电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08)延中民一再终字第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景志,现住址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焦成栋,延吉市北山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吉邮电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局子街。法定代表人申东春,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崔景志与延吉邮电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延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延吉邮电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本院作出(2005)延州民一终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崔景志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05)延民一初字第385号判决和本院(2005)延州民一终字第593号判决;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京鹤审判员  李彩莲审判员  全汉旭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