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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林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08-11-1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鞠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鞠某;马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林民初字第00335号 原告鞠某,男,55岁,个体户,住林西县。 被告马某,女,48岁,个体户,住林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诉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盖 钦 审判员 江春华 审判员 张福明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则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