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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泰执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08-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晓琴与齐荣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琴,齐荣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执字第355-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琴。被执行人齐荣钮。申请执行人王晓琴与被执行人齐荣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泰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元及相应利息(自2003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执行完毕止);两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9372元及执行费。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后,两被执行人共履行了14万元,余欠出资款及相应利息均未予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剑平有个人储蓄帐户,开户行分别为: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泰顺县支行;帐号分别为:12×××76、60×××55、60×××59、60×××16。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剑平的个人储蓄存款叁拾万元正(小写: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晓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