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4445号
裁判日期: 2008-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秦生与秦根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秦生,秦根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445号原告陈秦生,男,193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根扬,男,48岁,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李小莉,女,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秦根扬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秦生与被告秦根扬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秦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收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尤 骥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郑庆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