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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一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08-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开昌与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开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1343号原告郭开昌,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敬坤,男。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蔺治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大川,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国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开昌与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开昌于二00八年十一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开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开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开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蹇 霞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庄春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