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08-11-0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曹昌飞与嘉善贝弗龙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昌飞,嘉善贝弗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107号原告:曹昌飞,云南省彝良县小草坝乡大雄村渔洞社。委托代理人:邓鸿春,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被告:嘉善贝弗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大云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绍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红卫,上海石红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昌飞与被告嘉善贝弗龙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昌飞于200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昌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昌飞承担。审判员 胡锦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何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