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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上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08-10-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7年9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涛、代理检察员田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自2005年以来,在没有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低价向社会人员收购药品后加价销售,经营额达十万元左右,另在其暂住地还查获价值104511.90元的药品。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药品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王某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自2005年以来,在没有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通过低价向社会人员收购大量药品,而后加价销售给林爱进(另案处理)等人的手段,非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至被捕前累计经营数额达10万元左右,获利2万余元。2007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上城区近江路9-2号被告人王某暂住地将其抓获,还当场查获价值104511.90元的未出售药品。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某自2005年以来非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至被捕前累计经营数额达10万元左右,获利2万余元的事实。(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王某暂住地查扣155种药品的事实。(3)移交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处查扣的药品已移交药品监督局的事实。(4)药品照片,证明查扣药品的外观特征情况。(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6)归案经过,证明抓获被告人的情况。(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查扣药品经估价价值104511.90元的事实。(8)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互相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从被告人王某暂住处查获的药品还未出售,该部分药品的经营行为属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09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枫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