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甬刑执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08-10-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胡迪聪抢劫罪,胡迪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迪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2848号罪犯胡迪聪。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了(2003)慈刑初字第7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迪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6年5月17日以(2006)甬刑执字第9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08年9月16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迪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迪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6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7年被评为省级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迪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突出,并可视为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迪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桂琴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洁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