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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甬刑执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08-10-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竺召明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竺召明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2849号罪犯竺召明。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了(2006)奉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竺召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76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08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竺召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竺召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6年受监狱行政表扬;2007年受监狱行政记功。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竺召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竺召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桂琴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洁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