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08-10-0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赵红华与王建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华,王建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653号原告:赵红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申铁旗。被告:王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华诉被告王建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华撤回对被告王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30元,合计2,19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熙彦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