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08-10-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韩国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564号原告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罗七路。法定代表人刘保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宗强,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韩国栋,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费县。委托代理人XX军,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栋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2008年10月7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国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兆山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