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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08-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春娥与冉长军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娥与被执行人冉长军离婚纠纷执行一案,长安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春娥于2008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冉长军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安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韩小年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王西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