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08-10-0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潘文红与姚成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红,姚成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1148号原告:潘文红。被告:姚成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红与被告姚成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文红于2008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文红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潘文红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姜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