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4510号
裁判日期: 2008-10-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陆标生与甄喜会、张赏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标生,甄喜会,张赏荣,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510号原告陆标生。法定代理人陆永强。被告甄喜会。被告张赏荣。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标生诉被告甄喜会、张赏荣、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何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