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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08-10-0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章奕卿与耿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奕卿,耿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128号原告:章奕卿。被告:耿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奕卿诉被告耿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奕卿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