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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08-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敬康与刘科学、仲亚军、巩临军等合伙经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482号王敬康与刘科学、仲亚军、巩临军等合伙经营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长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王敬康已于200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科学所有的装载机一台因另一执行案件被拍卖抵债。本案从拍卖款中扣回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10800元。此外,刘科学系本案主要义务人,其已被诉讼保全的装载机现去向不明;刘科学转卖沙场未受偿部分的款项因对方经营者下落不明而无法实现。现申请人既不同意以刘科学所有的长安牌“北斗星”型轿车抵偿部分案款,又未能提供刘科学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该案近期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长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