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08-10-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周翔与周学智、陈书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翔,周学智,陈书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周翔,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聂晶晶,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周学智,陕西钢厂职工。被告陈书芳,系周学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翔与被告周学智、陈书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翔于2008年10月7日以被告已搬离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审 判 长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