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08-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小娟与马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娟,马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293号原告高小娟,女,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绿地世纪城B区,软件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研究所工程师。委托代理人白银涛,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洁,女,回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娟与被告马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诉争房屋已因另一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被法院查封、冻结,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袁换香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刘少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