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雁民初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08-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小娟与马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娟,马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293号原告高小娟,女,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绿地世纪城B区,软件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西安研究所工程师。委托代理人白银涛,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洁,女,回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娟与被告马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诉争房屋已因另一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被法院查封、冻结,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袁换香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刘少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