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08-10-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新东源服饰辅料厂与上海萱彩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新东源服饰辅料厂,上海萱彩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34号原告:嘉善新东源服饰辅料厂。诉讼代表人:邬根弟。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上海萱彩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如。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新东源服饰辅料厂诉被告上海萱彩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新东源服饰辅料厂于2008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新东源服饰辅料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新东源服饰辅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保全费730元,共计1484元,由原告嘉善新东源服饰辅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