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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08-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飞与福源招待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飞,福源招待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934号原告林飞,男,1987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东环路77号。委托代理人李研,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福源招待所,住所地西安市鱼化寨鱼化路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飞与被告福源招待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飞于2008年10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路安平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