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4408号
裁判日期: 2008-10-0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新民与绍兴周喜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民,绍兴周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408号原告:陈新民。委托代理人:申海洋。被告:绍兴周喜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主仁。委托代理人:李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民与被告绍兴周喜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新民撤回对绍兴周喜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新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