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08-10-0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美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与楼国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国建,张美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国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松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锐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东琴。上诉人楼国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楼国建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楼国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楼国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楼国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