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二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08-10-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芳彬与周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芳彬,周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988号原告余芳彬。被告周洪亮。原告余芳彬诉被告周洪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借款为由,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芳彬撤回对被告周洪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芳彬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金子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