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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二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08-10-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芳彬与周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芳彬,周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988号原告余芳彬。被告周洪亮。原告余芳彬诉被告周洪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借款为由,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芳彬撤回对被告周洪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芳彬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金子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