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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二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08-10-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毛红君与陈月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红君,陈月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1054号原告毛红君。被告陈月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红君诉被告陈月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价款为由,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红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红君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汪志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