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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麟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8-10-0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麟游县丈八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冯银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麟游县丈八农村信用合作社,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麟执字第31-1号申请人麟游县丈八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农民。麟游县丈八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丈八信用社)与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8)麟经督字第18号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丈八信用社于1999年4月13日申请执行,1999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冯银歧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五日内自觉履行偿还借款本息及费用。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冯银歧归还借款本息1000元后,2000年1月13日,申请人丈八信用社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表示同意此案延期执行,1999年12月22日此案中止执行。2008年10月3日,本院在清理执行积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银歧已履行了支付令确定的偿还借款4954.70元本息及费用,申请人丈八信用社表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8)麟经督字第18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八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