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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泰行执字第46、54号

裁判日期: 2008-10-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卓可际、周海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卓可际,周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行执字第46、54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尤联辉,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克云,泰顺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卓可际,务工。被执行人:周海琴,家务。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卓可际、周海琴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两案,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4月1日作出计生征字(2007)第797号、7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5120元、26960元,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泰行审字第58号、56号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8月27日和2008年10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自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5120元、26960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农行泰顺县支行、建行泰顺县支行、工行泰顺县支行、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泰顺县国土资源局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卓可际、周海琴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08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卓可际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截止2008年11月4日,被执行人卓可际、周海琴尚有社会抚养费5120元、26960元未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卓可际、周海琴的银行存款及建房用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卓可际、周海琴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卓可际、周海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卓可际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定已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目前确实无法继续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泰行执字第46号、56号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成庚二〇〇八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夏晓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