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08-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与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董家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震泽镇众安桥村(318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周雪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08年6月11日受理的原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诉被告吴江市沪吴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9月26日原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潘读书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