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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08-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德美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州新中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德美化工有限公司,湖州新中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646号原告绍兴县德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柯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镜水路783号。法定代表人何国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富荣,男。被告湖州新中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华侨投资区14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张荣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德美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新中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德美化工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新中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德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新中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