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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08-10-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叶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613号原告:叶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0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