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08-10-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叶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1613号原告:叶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0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