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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行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8-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马道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碑行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号。法定代表人余森宝,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博、常大峰,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道敬,西安汽配四厂退休工人。2008年9月17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的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2008年6月10日作出的市拆裁字(2008)第25号《拆迁安置裁决书》。本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在执行的过程中,以该具体行政行为未进行司法审查为由,遂将该案移送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马道敬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马道敬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举行了听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道敬虽在听证中提出拆迁人相关拆迁手续不全及其不在拆迁范围内,属违法拆迁,而且未送达裁决书的异议理由,与听证中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市拆迁办所作的市拆裁字(2008)第25号《拆迁安置裁决书》向当事人送达后,拆迁人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不服该裁决书,200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7月30日以(2008)碑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区城改办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业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行终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申请执行人市拆迁办所作的市拆裁字(2008)第25号《拆迁安置裁决书》被执行人马道敬亦未提出异议。该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已经过司法审查。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故申请执行人市拆迁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所作的市拆裁字(2008)第25号《拆迁安置裁决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王育英审 判 员 张 鹏代审判员 张 彬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朝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