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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4916号

裁判日期: 2008-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林某与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全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916号原告林某。委��代理人刘钢涛。被告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全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