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4916号
裁判日期: 2008-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林某与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全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916号原告林某。委��代理人刘钢涛。被告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全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