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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08-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雷军利与张省委、冯艳妮、冯平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雷军利与被执行人张省委、冯艳妮、冯平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艳妮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有保险赔偿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冯艳妮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险赔偿款壹拾贰万壹仟零贰拾伍元肆角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