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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770号原告曹某某,女,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西大街蔬菜副食商场出纳。被告钟某某,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陕西省路桥一公司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0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减半承担。审判员  崔毅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畅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