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西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与魏新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魏新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西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鲁起。委托代理人王栋。被告魏新业。委托代理人李信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新业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速递费60元,共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妍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