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李秋云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李秋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初字第70号申请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静。被申请人李秋云。申请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和被申请人李秋云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绍市劳仲案字(2008)第28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因双方达成案外和解,申请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之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