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08-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海越纸品厂与浙江天龙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海越纸品厂,浙江天龙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219号原告:绍兴市越城海越纸品厂。负责人:刘月海。委托代理人:胡元长。被告:浙江天龙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旱雨。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海越纸品厂诉被告浙江天龙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海越纸品厂撤回对被告浙江天龙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财产保全费610元,合计1,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